办公桌后面的钱主任闻言直接道:“那就不管了,随便他吧,这还都得由着他才行啊。”
“就这事,他就算是发网上咱也有理,就这样吧。”
听到这话,王泽川犹豫了一下还是道:“主任,就是……其实咱们省的高院发过一个通知,好像就是说离婚证明书的。”
“说是这个东西具有法律效力……”
没办法,该汇报的都得汇报清楚。
钱主任皱着眉头道:“真有?那这……这都什么屁事,不管他了,法院的内部规定和我们有什么关系。”
钱主任现在也不知道说什么,只能是先放着不管。
当然,事情肯定会和上级领导汇报一下的,体制内多汇报总是没问题的。
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上级部门以前叫国土资源局,18年改革后叫规划与自然资源局。
当然不管怎么改这个大家基本上都知道是什么单位,放屁都油裤裆的地方……进去的领导是真的多。
而在另一边,出了大门后许亚西开口道:“周律师,那您看咱们接下来……”
周云直接道:“那肯定是起诉了,这个就不去复议了,没有必要。”
行政复议就是上级部门来做的,还是行政机关那一套体系,不可能给你专门适用省高院出的规定。
所以直接起诉是最好的办法。
“事情你就不用管了,我来处理,这案子不是很难,关键是要说服法官。”
说完了,两人各自回酒店休息,确实案子不难,有规定在,逻辑也很清楚。
而周云说“关键要说服法官”的意思是,看法官有没有担当。
司法系统内部也其实一样,一般都是萧规曹随,比如说某个案子,本院和上级法院以前是怎么判的,那现在基本上都差不多。
他们内部都有一些模板,用的时候一套就行。
这里要注意,是这个法院和该法院上级法院自己以前的判决,而不是所谓的其他案例。
这就是另一个律师笑话了,每一个地方法院都有自己的“指导案例”……
怎么说呢,都算是一些实务中的冷知识吧,怎么来的呢,给大家举个例子吧。
交通肇事的赔偿案,最高法有个指导案例,大概意思就是说,张三自己有疾病,然后遇到交通事故死亡,对方全责的情况下,张三自己的病不认为是过错。
《民法典》1173条规定: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而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规定: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没有过错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。
问题就来了,人被撞了,如果不是当场死亡的一般都要住院,如果这个人本来就有病,那怎么算这个死亡赔偿呢。
最高法这个指导案例的意思是,你看人家虽然之前有病,但人是活着的对不对,结果你这一撞,人死了。
虽然那个病可能也是导致死亡的因素之一,但如果没有你这一撞,人家是不是依旧能活着啊,你这一撞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。
所以你开车撞了人而且还是全责,那就应该承担所有的死亡赔偿责任。
总得来说就是,生病不违法,但开车撞人而且还是全责违法,法不能向不法让步,这是很基本的一个逻辑。
逻辑是没有问题的,作为指导案例挂了很久,很多地方基本上都是这么判的。